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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更新專項債,哪些市政更新內容不能申報?
城市更新專項債實行投向領域“負面清單”管理,未納入負面清單的項目均可申請,但市政更新內容中以下類別明確不能申報或易受駁回:
一、完全無收益的純公益市政內容(單點申報)
純公益無收益的管網/外立面等單點工程:如單純地下管網更新、老舊小區外墻保溫、屋面防水,自身不產生現金流,單獨申報因收益不足被直接駁回。城市維護項目:屬于完全無收益項目,不能發行專項債券。地下管網類項目若無任何收益:負面清單為“無任何收益的項目”,須有收益方可申報。
二、禁止類清單中的市政相關工程
按國辦發〔2024〕52號附件,以下一律不得納入專項債:
完全無收益的項目(含純公益市政維護);樓堂館所(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、培訓中心等);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:過度化的景觀提升和街區亮化工程、巨型雕塑、文化慶典和主題論壇場地設施;房地產等項目:除保障性住房、土地儲備以外的房地產開發,主題公園、仿古城(鎮、村、街)等商業設施;一般競爭性產業項目(市場有效配置資源的產業領域)。
三、邊界模糊或違規打包的市政內容
商鋪裝修、業態調整等經營性內容:老舊街區更新中,商鋪裝修、業態調整一律不得納入專項債,只能報慢行系統、照明導視等純公共工程。廠區生產設備與生產線改造:老舊廠區內的生產設備購置、生產線改造屬純經營行為,不報專項債。貨幣化安置與拆遷補償支出:城中村/農民安置中的貨幣補償、搬遷獎勵、過渡租房補貼等經常性支出,嚴禁使用專項債;棚戶區改造中未納入計劃、貨幣化安置不支持。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打包平衡:嚴禁將教育、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打包進項目平衡收益。重復申報或邊界不清的拼盤:同一項目已獲超長期國債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,不得再報專項債;遠距離無關捆綁會被識別退審。
四、實操預警
專項債核心鐵律為項目收益覆蓋本息(實踐要求≥1.2倍),且收入須自身產生。市政更新若主體為存量改造、公益短板,可配少量經營業態(停車、充電樁等)但不能以商品住宅開發或預期土地出讓金返還做收入,否則涉隱性債務一票否決。
綜上,市政更新中“純公益無收益單點、負面清單類、經營性搭車、拆遷補償與重復申報”四類內容不能申報專項債;合規路徑是以片區為單元將公益市政與經營性空間合理捆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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